大学毕业生干个体免3年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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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4: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母心)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于日前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下列7类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