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严查商业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负责人解析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52 检察日报

  编者按 不久前举行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指出,“2006年,是中央部署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第一年”,并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列为2006年的大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报今天起开设“剑指商业贿赂”专栏,刊登各地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广泛关注。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强调,检察机关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3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高检院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突出抓好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犯罪。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站在检察机关职能的角度,如何去认识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负责人。

  记 者:自从中央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商业贿赂就成为热门词汇。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请问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把握“商业贿赂犯罪”?

  负责人: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明确界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但没有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含义进行界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一次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罪状和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罪状和刑事责任。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后六种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目前,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管辖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利用职权实施的受贿犯罪,以及相关行贿、介绍贿赂犯罪。这里强调商业活动领域,主要是同发生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相区别。

  记 者:人们熟悉的贿赂犯罪一般是跟官员腐败相联系的,更多的是指你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发生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领域的贿赂犯罪”。那么,商业贿赂有什么独特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存在哪些独特的危害性?

  负责人:商业贿赂相对于一般意义上所讲的行贿受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和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涉及面更广。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串的现象比较常见。二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更密切。一些行业如医药卫生行业,将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成本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直接导致药价虚高,部分群众甚至因此看不起病,买不起药,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三是社会危害性极大。商业贿赂不仅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讲究诚信、遵循法治的原则相抵触,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污染投资环境,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毒化社会风气,腐蚀党的干部,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不坚决有效地加以治理,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记 者: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是够严重的。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大体情况?

  负责人: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日趋隐蔽化。通常以正常的经济活动形式为掩护,或者采取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赞助费、邀请出国考察等貌似合法的手段支付,或者在境外进行贿赂行为或将贿赂款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贿赂行为更隐蔽。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部分。近些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部署,依法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就包括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90824件。其中,贿赂案件31573件,占34.76%,大部分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仅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就达15833件,占已被查处贿赂案件的50.15%。

  记 者:检察机关在中央部署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发挥独特的作用?

  负责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有以下四项:

  (一)依法严肃查办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二)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既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也加强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内部配合和制约,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的商业贿赂犯罪。

  (三)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坚决依法予以监督纠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失之于宽、打击不力。

  (四)立足检察职能,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围绕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检察机关当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全面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迅速动员全国检察机关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参加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加强研究,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外部协调,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工作氛围。五是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增强震慑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