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4月20日起婴儿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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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38 民航总局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今天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发出补充通知:自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具体标准为: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上述规定以出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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