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驾驶人可申请“减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4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我市交警部门获悉,即将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一个备受驾驶人关注的消息:驾驶人违规被记分后,可以申请“安全教育减分”,一年最多可减4分。该《实施办法》已于3月29日召开的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实施办法》中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中规定,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
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指一年)累积记分未达满分(12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由于要扣证,还要进行为期7天的强制教育,累计记分制度实行以来,机动车驾驶人对“记分”的害怕尤甚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有的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强制教育,甚至出现了“买分卖分”等不法行为。本报记者黄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