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可申请“减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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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42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我市交警部门获悉,即将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一个备受驾驶人关注的消息:驾驶人违规被记分后,可以申请“安全教育减分”,一年最多可减4分。该《实施办法》已于3月29日召开的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实施办法》中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中规定,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由于要扣证,还要进行为期7天的强制教育,累计记分制度实行以来,机动车驾驶人对“记分”的害怕尤甚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有的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强制教育,甚至出现了“买分卖分”等不法行为。本报记者黄云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