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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失物无人领扔也难来留也难无主失物何去何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0:11 江南晚报

  袁晓岚现状无主火腿放到发臭临时仓库几成“超市”

  “贵重的东西基本上都领走了,而这些不值钱的日常用品却无人认领,留着没地方放,扔掉又担心失主会找来!”一提到出租车司机送来的遗失物,无锡市运管处的工作人员就“头疼”。就在近日,工作人员不得不扔掉一包已开始腐烂发臭的火腿。

  一只火腿的遭遇

  3月25日晚10点多,运管处投诉中心值班室接到门卫的电话:又有出租车司机送失物来了!几分钟后,姓周的一位的哥送来两只提包一个塑料袋。据周的哥回忆,下午交接班后一直忙着做生意,晚上8点多送一位客人到火车站,帮乘客从后备箱拿行李时才发现这几只包,反复回忆牞估计是哪位急着赶车的乘客落下的。工作人员立即打开包仔细查找,希望能从包里找到通讯录之类的联系线索,然而提包里除了衣服、牙刷牙膏等生活用品外,剩下的就是小孩吃的奶粉等,另外一只塑料袋里装的则是新鲜火腿。转眼半个月过去了,放在办公桌下的火腿也开始发臭,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好当垃圾扔掉。

  几个月失物堆成山

  近年来,无锡市运管处受理的乘客投诉举报电话中,查找丢失物品的电话就占到两成以上。与此同时,公安部门也面对着棘手的问题,仅今年1月份至今,该部门就已接收了近百件遗失物品,到目前仍有数十件物品无人认领,长期无人认领的物品已经堆满仓库。

  在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下室的“临时”仓库内,记者看到,仅今年以来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就堆如小山,市民遗忘在出租车内的物品可谓“千奇百怪”,有无锡排骨、名牌公文包、拖鞋、相机等。据了解,每隔半年或一年公安部门会对这些无主遗失物做集中处理,如鲜货等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类物品则先作价卖给单位食堂,一旦有失主来认领时归还相应价款的现金。

  处置失物的尴尬

  对的哥拾金不昧,有关部门一直持鼓励态度。公交分局负责保管遗失物的钱警官说,他们从来不要求前来领失物的失主支付保管费,对保管并归还一些大宗钱物如10万元以上现金的拾金不昧者,公安部门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堆积如山的失物无人认领,着实让人尴尬。

  运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经验判断,这位失主没来认领的主要原因和大多数人相似:既没记车号也没拿发票,加上丢失的物品不是太贵重,所以也就算了。“现在的人是越来越不在乎了。”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说,由于许多失主都是外地乘客,他们往往会计算寻物的成本,花上几百元回无锡找一包衣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据市公安局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长期无人认领的失物如何处置没有详细规定。由于这些无主失物不值钱,大多丢失人也不打算找回了,甚至一些人丢了数码相机或者手机等物品也不再认领,他分析说这可能跟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关,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失主不知道到什么部门查询。

  难题法律空白尚需填补

  对遗失物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江南大学法政学院专攻民法学的杨梅老师。

  据介绍,对遗失物我国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国务院颁发的《提存规则》中也同样规定了拾得人有义务交还拾得物,而相关部门也负有保管失物的义务。在该过程中产生的保管费用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如果因为自然消耗或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则由失主自行承担。若保管费用过于巨大,远远超过失物原有价值,保管部门可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以保存其价值。此外,6个月无认领的无主失物可直接上交国库。

  尽管如此,我国对遗失物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真空”,比如拾得物价值微小,拾得人可能会为此付出很多的时间和费用,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费用由失主承担,而当遗失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或是永远也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这些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并且支付保管费的程序以及具体现金等都未细化。

  思考无主失物何处是归宿

  据了解,有关拾得遗失物品有一定的国际惯例,都是保证被拾得的遗失物能及时归还主人,对此,各国都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如法国司机捡到钱物后,若在一年内无人认领可归出租车司机所有。荷兰失主认领钱物时给司机适当报酬。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出租车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规定了拾得失物者应尽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失主对于拾金不昧者应尽什么样的义务。

  据悉,正在草议中的《物权法》中,在规定拾得者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所谓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而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草案1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但有意见提出,国家在民事关系上,应与其他形式的民事主体平等,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在法理上无依据。因此,目前修改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家处理。国家将遗失物进行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慈善事业。虽然《物权法》并未正式公布实施,立法也尚未明确规定失主应给予拾得人报酬,但一些地方的尝试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重庆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规定,按照拾得物价值1%~5%奖励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奖金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然后由遗失人支付。(记者袁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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