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涂"拆"字违法 河南民状告政府部门侵权胜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陆营镇人民政府为督促房主及时拆迁,在所涉房屋墙上喷涂“拆”字的行为,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无效。 2004年3月,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的吕某发现自家围墙上多了五个大红的“拆”字,大门东侧的立柱上贴有卧龙区城建局和陆营镇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通告,称“为了加强陆营镇
吕某认为卧龙区城建局和陆营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遂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原告私宅上张贴通告和涂字行为违法,但鉴于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撤销之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在吕某私宅大门及围墙上张贴通告并喷涂“拆”字的行为违法。 随后,卧龙区城建局和陆营镇政府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贴通告和书写标语是正常的宣传教育活动,是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而且,通告限期拆除的是违章建筑,并没在合法财产范围内喷涂“拆”字。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广泛告知作用的通告属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二上诉人喷涂“拆”字及限期拆除的行为,是有行政管理作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再者,虽然喷涂的“拆”字通常可理解为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建筑物违章并要求拆除,但上诉人却未按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其违法并限期拆除,属程序违法。 故上诉人称其限期拆除的是违法建筑、未侵犯吕某合法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