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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支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55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讯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哈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哈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公布多项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新措施。

  简化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营业执照时间,公司开业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及复杂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即时办理。已经领取营业执照、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放开经营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实行备案制,边经营边申办登记。对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意见》要求放宽注册资本限制的条件,并规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达到最低限额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下岗职工、失业和待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退休职工、科技人员等开办的小型非公众聚集型、符合环保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把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企业办公场所。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允许“一点多照”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只要在同一个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可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两个地址,不需另办营业执照。

  办企业免除门市房要求

  《意见》中提出减少创办企业的前置条件。农村居民可以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运销及创办家庭加工企业。城镇居民创办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企业,凭本人身份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及相应土地证即可注册登记,免除需有门市房屋的要求。

  创办企业实行一年“试办期”

  《意见》规定,首次创办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所经营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可实行一年“试办期”,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此外,还对出国留学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重点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允许自然人开办担保公司

  《意见》中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注册地政府给予20%的开办费补助。

  奖励驰名商标企业50万

  《意见》提出,自2006年起,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哈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万元;对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市名牌产品的,由各区、县(市)给予奖励。

  企业投诉3日内必须答复

  针对企业投诉的案件,《意见》要求,一般的投诉,有关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属于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诉要马上办理。对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哈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哈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哈市还将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考核体系,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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