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三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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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2:4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上海高院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并统一制作了执行告知书样式,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告知制度。凡20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让执行当事人了解超过执行期限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和将采取的措施,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以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者:□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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