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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有异议可重新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4:16 海峡网-厦门晚报

  国土房产之窗

  我市出台文件,对拆迁评估、公房承租补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抽取一家评估机构再评估。日前,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台文件,对《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贯
彻提出实施意见,在拆迁评估、公房承租补偿等问题上都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重选评估机构

  《实施意见》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在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全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评估机构再评估。征地拆迁处负责人介绍,原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一般采用复核和专家鉴定的方式,现在允许重新抽取评估机构,无疑让当事人多了一条选择途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拆迁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平的。

  在拆迁补偿中,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是项重要参考指标。《实施意见》规定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上一季度的平均售价,不因拆迁期限的延期而改变。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不变。

  严审承租人住房情况

  为了避免多头占房,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市国土房产局要求拆迁人、拆迁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公房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的房源及其住房面积是否已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查情况,应书面报市国土房产局核实。同一承租人持有两份或两份以上住宅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拆迁人只按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对于按政策已退还产权未退还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施意见》规定,承租人在本市无其他房源的,或另有房源但其住房面积未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拆迁人应当另行对原房屋承租人实行房屋安置。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将分段收取安置分配费。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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