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掉6000元宴席 被没收6000元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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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 |||||||||
法院判决: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帅歌)程先生向厦门的东方酒店订了一席婚宴并交了6000元作为定金,之后由于工作变迁他又向酒店提出退掉宴席退还定金。酒店认为程先生违约,定金应没收。程先生便将酒店告上法庭。
思明区法院昨日作出判决,酒店可没收程先生支付的定金,但不是6000元,而是1200元,因此酒店应还给程先生4800元。 2005年6月9日,程先生向东方酒店了一席婚宴,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傍晚6点半。 根据确认书约定,程先生须于确认书签订当日支付3000元作为定金,于婚宴举行前七天预付婚宴消费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并于当日婚宴结束付清全部款项;如程先生于支付定金后取消婚宴,定金将全数归酒店作为赔偿,不予退还。程先生于当天便向东方酒店支付款项6000元,酒店则出具了定金收据。 之后,程先生由于私人原因,经酒店同意,将婚宴举办日期调整到2005年11月11日。事后,双方经协商,又订立“婚宴合约附例”,约定2005年11月11日举办婚宴的定金6000元改为生日宴会消费,消费日期为2005年10月6日,且程先生当日消费未满6000元的话酒店不找零,如程先生当日消费超过6000元,则以实际消费金额计算。 2005年9月,程先生因工作地点调至江西,又与酒店协商退掉所订婚宴和生日宴会,退回6000元定金,酒店不肯。2005年9月1日,经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为此程先生将东方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酒店签订的“婚宴确认书”及“婚宴合同附例”合同,并返还支付的6000定金及利息。酒店则认为程先生违约导致餐饮合同无法履行,程先生支付的6000元系定金,无需退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程先生与东方酒店签订的“婚宴确认书”及“婚宴合同附例”已将约定的消费金额由11433.6元变更为6000元,双方约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1200元。由于程先生个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给付的定金6000元中的1200元应按照定金罚则应由东方酒店没收。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东方酒店应返还程先生预付款4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