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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借钱谁来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0:16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记者 周宏宇)儿媳向婆婆借款4万元,此后儿媳与丈夫离婚,原先的借款该由谁还呢?日前,道里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的儿子和儿媳各还2万元。

  王某向法院诉称,去年5月她的儿媳即被告吴某向她借4万元钱。她让儿媳写了张欠条,并让儿媳承诺在半年内还清,吴某当场答应。可是不到半年,儿子和儿媳感情破裂,于去年10月离婚。被告吴某借的4万元从此成了“无头债”。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偿还该
借款。

  被告吴某称,原告主张的借款4万元属实,但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婆婆所借,用于生意和家用,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由夫妻二人各承担2万元。

  本案另一被告即原告的儿子徐某认为,被告吴某向其母亲借款时,他并不知情,亦未征得其同意,借款时夫妻关系已较为紧张,且该借款吴某未用于家用,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债务应当清偿。因借贷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债务,徐某并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徐某各偿还原告2万元。

  --稿件来自《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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