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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基数须随工资上调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0:50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常青 记者 王履臻)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年度哈尔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全面开展,凡上年度工资额度发生变动的各单位,需按规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

  据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调整情况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0%),职工个人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由于职工工资上调,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也将逐年调整。

  免收利息税且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入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还享受免收利息税且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的优惠。据了解,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专户起,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即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居民储蓄活期存款计息,上一年结转部分按照居民储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对职工公积金账户办理结息,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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