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如期结案须释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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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1:20 北京晨报 | |||||||||
新华社电(记者 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全市各级法院20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通过书面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方向和措施。 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法院实施“执行告知制度”的新举措。其中对暂时无执行条件,法院拟以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原因,并再次给其提供可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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