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港澳消费者可“异地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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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35 东方早报 | |||||||||||
早报驻浙江记者 施莹通讯员 吕律责任编辑 魏华兵 昨天,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在香港分别与香港、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签订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为三地消费者“异地维权”开通快速通道。 据浙江省消协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因赴港澳旅游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香港崇光百货。在香港遇到购物纠纷,浙江消费者返回后可在浙江投诉 《合作协议》签订后,消费者在浙、港、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均可向发生地或居所地消协(委)投诉。接到投诉的消协(委)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及相关材料转移给消费纠纷发生地消协(委)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同时,协议特别规定,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消协(委)将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原则。 协议还规定,三地消费者组织将进行消费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通报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提示和警示等资讯。协议还决定建立三地消费者组织投诉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研讨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