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五省(市)区统一车辆养路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4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杨光毅)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等五省、市、自治区交通征稽部门昨天在渝达成协议,制定统一的养路费征缴标准,由此避免恶性竞争,堵住养路费征缴漏洞。

  据了解,以前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起征吨位并不统一。这样,就有一些车辆选择收费低的地区交纳养路费,造成养路费流失。

  另外,五省(市)区养路费的“包缴”标准也进行了统一,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养路费,实交费用不得低于75%%。

  据透露,假设一辆重庆车通过合法程序到四川缴养路费,而对方又没有执行彼此约定的标准,这辆车一旦在其他地方被查扣,就得在查扣地按约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欠费车辆缴费得到原入籍地

  又讯重庆交通征费稽查局昨天称,欠费车辆要缴纳养路费,还得到车辆的入籍地办理。只有正常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才能跨车籍所在地,在全市各个征稽处、所随意缴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