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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政府部门公告被指代人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3:02 中国青年报

  “我是无处申冤啊!”4月2日以来,湖南省衡阳市明雅通讯商场(以下简称“明雅”)总经理陈锡树经常在市区两级法院来回奔波。

  4月11日上午,他接到蒸湘区法院的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告诉他,明雅状告衡阳市商务局等4部门行政违法的官司法院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此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他对此不服,4月14日,他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政府部门公告被指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这起官司缘于2005年9月5日衡阳市商务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市城管局联合下发的一份《关于整顿规范二手手机、二手电脑市场经营秩序的公告》。该公告要求:自2005年9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凡是从事二手手机、二手电脑的经营户,统一到先锋路巨乐二手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巨乐”)内经营。

  4月5日下午,衡阳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万雨云向记者介绍,4部门下发此公告缘于多名市人大代表提交的一份《关于加强旧货市场管理和规范的建议》议案。该议案指出衡阳市手机、电脑市场存在混乱现象,并要求整改。

  万雨云说,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在解放路上存在马路市场多的问题,并报市政府要求规范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将所有二手手机、二手电脑经营户“暂时过渡到巨乐市场”。

  位于解放路上的明雅是经营二手手机的市场。陈锡树认为,如果按公告要求,明雅就等于无偿“转让”给了竞争对手巨乐。几个政府部门的公告中,已含有代人牟利的意向。

  他质疑:明雅是于2003年9月12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何处经营是属于自主经营权。对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政府是否可以干涉?对于全市仅有的两家合法手机旧货市场而言,如此规划几乎等于“拉郎配式”的兼并。

  陈锡树同时提到,明雅成立时,该市城管局的合法行政主体资格还不存在,也没有法律授权其对二手通讯行业进行管理,城管局参与其中显然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该公告下发不久,陈锡树曾向衡阳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提交了一份报告,表明了自己的上述看法。但杳无回音。

  早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有人当令使

  据悉,衡阳市原有数家旧货手机市场,目前在市区范围内只有明雅和巨乐两家规模较大,最早成立的是巨乐。在巨乐上报给衡阳市商务局的一份报告中,巨乐称自己是2002年经过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等部门批准的惟一一家正规市场。市场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开业以来已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并解决了300多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据陈锡树介绍,他曾在巨乐内一次性承包了4个柜台,逐渐发展起来后,于2003年9月12日和几个朋友开设了明雅,目前从业人员有200多名,营业面积800多平方米,吸纳了大批下岗职工经营二手手机业务。“经营规模位居全市首位。”

  但万雨云指出,明雅缺乏“合法经营”的地位。理由是,在该商场成立之初,曾经向原来的市商贸局打过申请报告,市商贸局按照衡阳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指出,该商场经营手机业务不能包括旧货,即明雅不具备经营旧货的资格。

  万雨云称,当时开设旧货市场是需要审批的,该市惟一拿到了旧货经营执照的是巨乐。

  然而,陈锡树则指出,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2002年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要求,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国家三部委下发的文件上,还清楚地写着:“对于已开办的旧货市场要予以保护,对新申请开办的要提供方便。”

  也就是说,在拿到限制明雅开展旧货的“批文”前半年左右,这种行政审批就已经不存在了!

  对此,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小武认为,在国家取消了设立旧货市场、企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判断明雅是否合法的依据应为是否在政府规划区内,更重要的是,有没有营业执照。此前,该局一领导曾在电视上公开表示,明雅属于合法经营的企业。

  “一个在规划区内,一个有原来的政府部门批准。你说谁合法谁不合法?”王小武说,接到投诉后,曾与衡阳市商务局领导联系,看是否能将几个部门召集商议研究。但没有回音,最终不了了之。

  衡阳市城管局的负责人对被起诉一事深为惊讶。该负责人经过回忆后,告诉记者确有盖章发出《公告》一事,该局派了一名副局长参加了,但不负责核定哪个企业合法的问题。“你看这个通告啊,谁排第一就谁负责的!”

  政府公告广而告之的费用由企业出

  在4部门的公告颁发不久,当地的电视、报纸都对此进行了刊播,其形式则是以广告出现。陈锡树后来发觉,这些“广告类的公告”的刊播是由竞争对手巨乐出资,导致他商场内的客户大量流失。

  对此,衡阳市商务局的万雨云以局里打广告“经费不足”做了解释。他表示,因为局里没有这样的开支名目,所以“该公告是谁打的并不清楚,但只要内容没有错就行了”。

  他承认,在公告发出时,巨乐曾有人代为散发。“这主要是传递一种信息,效果达到就行了。”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代人牟利,也不是为了针对明雅而为。万指着自己的胸脯解释说。“我没有吃过巨乐一餐饭,抽过一根烟。那是绝对的!”

  4月6日,记者试图与巨乐取得联系,其值班的工作人员称,老板不在。在该商场巨型门牌上,4部门的公告被大幅印制,放在其中。

  商务局向市政府提交的请示里附有巨乐的报告

  明雅的诉讼代理人罗秋林律师发现,商务局在向市政府提交《关于整顿规范二手手机、电脑市场的请示》时,里面附上的却是巨乐提交的报告。

  这份4页纸的巨乐报告里,除了痛诉马路市场死灰复燃外,更指责其他的电脑市场、手机市场“新旧混卖,误导消费者”,要求商务局“对巨乐市场进行扶植和培育,同时尽快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整顿小组”,并制订了详细的整顿范围。

  “这样的调查和报告会公正吗?”罗秋林反问,即便按照2004年3月31日商务部的《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来看,也没有规定几个部门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来擅自行政。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罗秋林还举例称,巨乐里的旧货销售凭证上有商务局的“监制”认证,而明雅却没有。在全市仅有的两家旧货市场竞争中,这有偏袒之嫌,况且法律没有规定商务局可以“监制”认证,这属于违法的行政许可。

  公告是否违背了政府规划

  陈锡树说,已有人找他谈过话,表示巨乐的二层数百平方米的场地一直空着没有生意。明雅搬过去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但陈锡树拒绝当这样的“老总”。他所依据的是衡阳市政府部门的规划性文件。

  据悉,2003年6月1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曾颁发了《衡阳市2003-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通知》。在该文件第6项的“特色商业街布局”中,明确指出“解放路为电脑通信街(明雅所在)”。而巨乐所在的先锋路则没有具体的规划。陈锡树据此认为:4部门的公告明显违背并破坏了衡阳市政府的规划。

  万雨云称,主管市领导的批示是“暂时过渡到巨乐市场”。原因是先锋路不会长久地成为旧货市场,以后也得搬迁。“那是我们的中心区,怎么可能老是些收废品的在搞呢?”

  他透露,政府理想的计划是,在离城区较远的某地方开辟一个专门的旧货市场。但出现的问题是,没有投资商来,一时还搞不起。

  罗秋林认为,这样的决策无疑有拍脑袋之嫌。如果失败,企业垮了,政府是否该赔偿,以补“过渡”之责?如此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我感觉这是一种倒退,像计划经济年代的思路。”

  对此万雨云解释,政府这样规划可以减少“重复建设”,也便于管理。此外,也有利于百姓的购物消费,商铺集中的采购可以减少出行成本,也可以竞价择优。

  王小武认为,应该给予企业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政府的规划也是必要的。不划行归市,难以做大做强。

  但他认为,执行规划应首先宣传发动,讲清道理,以政策引导服人。“强制的手段是不合法的。”

  而湖南秦湘律师所的资深律师肖启斌则指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但从该案例看,几部门的行为看似行政管理,其实干扰了市场主体企业的独立经营。

  他说,政府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有权进行规划和规范。但这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不能自设权力和依据,与人争利或者代人牟利。“越位、缺位和错位是政府部门经常出现的问题,这样受害的是市场和企业,失信的是政府。”

  持类似看法的还有湖南省社科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刘助仁。他表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能从宏观层面,不能过多地直接干预具体的市场经济行为。他认为即使规划一个市场,也应该多从政策上引导、调节,而不能用行政权力直接介入。

  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则提出,“规划只能在事前,不能在事后。”如果政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给企业带来麻烦,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他认为,政府应该做的是给企业提供最基础的东西,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而不应该直接走上前台。

  政府插手经济活动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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