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税起征点提到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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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5: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我省调整个体工商户个税起征点的具体时间还没确定 “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通知。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了解到,成都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原来并没有统一的扣除标准,是按照5%-35%的税率进行征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此标准执行。省、市地税局昨日均表示尚未接到税
以前:没有统一扣除额度 按照原规定,个体户的个税费用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按照5%-35%的税率进行征缴,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也就是说,不管个体户收入多少,都要交税。 影响:查账征收的个体户 地税工作人员介绍,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目前很多无法确定收入的个体户,如食品小卖部等,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这一通知是针对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他们均调整成了1600元为纳税起征标准。对于小本经营、又是查账征收的老板就很有利了,因为如果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600元以下,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成都执行:还要等等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 据介绍,新规定的执行时间虽然为2006年1月1日,但各地具体实施还有一个滞后期。 记者王立实习生赖鋆(短信代码:4080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