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学校里的人身伤害 到底该由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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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6:26 东方今报 | |||||||||
●咱家的孩子在学校玩闹时受伤了,怨谁? ●学生们的实践活动时间越来越少,为啥? ●家长把孩子安全责任都推给学校,对吗?
【核心提示】 学生闹着玩磕掉门牙、爬栏杆摔成“植物人”、剧烈运动中猝死……这些发生在学校里的人身伤害,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负多少责任?这事还真是不好说。 现在,随着一部条例的浮出水面,这种责任划分的标准逐渐清晰起来。这部条例叫《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昨天,郑州市法制局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条例》的意见。 社会调查 本报联合河南前卫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就中小学生人身安全责任划分问题做了一次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300位家长中,有71.3%的家长认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应由学校负全责。 调查中,有60%的家长反映学校没有组织过活动。原因是学校为了安全,放弃了一切可能有风险的活动。把活泼好动的孩子们“圈养在狭窄的囚笼里”。 郑州市某小学张老师说,搞教育的人,最知道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对学生的益处。但是,如果有孩子受伤,不仅他的工资、奖金甚至工作受影响,还会耽误学校的评优评先,把全校师生一年的辛苦化为泡影。他们也很无奈,只能强迫孩子们当规规矩矩的“瓷娃娃”。 《条例》内容节选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第二十五条[监护人责任]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例1 小朋友打闹出事, 谁负责? 小宋和小李是中原区某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2004年1月7日上午,该小学安排全校大扫除。活动开始前,班主任向学生讲了活动纪律以及注意事项。此后,小宋和小李负责去打水。因水龙头当时没水,小宋就趴上去想用嘴吸水。调皮的小李趁机伸脚踢了一下水管,不料水管反弹,将小宋一颗门牙磕掉半截。 家长:既然这事儿发生在学校里,学校就应承担责任。 学校:事故确实发生在校园内,但在大扫除之前,班主任尽到了义务,校方没有责任。 解读:小宋和小李参加学校的大扫除,属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小宋门牙被磕掉,主要是小李故意踢水管造成的。学校在大扫除前,已经向学生讲了活动纪律、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学校可不承担责任。责任应该由小李的监护人来承担。 实例2 被老师歧视要自杀, 谁负责? 2002年,唐河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小丽在中招报考时,感到考入重点高中没有太大的希望,于是就没有报名参加考试。班主任老师认为她没有进取心,三番五次地劝她离校,并不让她听课。小丽感到老师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一天晚上,小丽在宿舍内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幸被及时发现才保住性命。 家长:班主任的歧视行为让小丽受到了侮辱,才导致小丽的过激行为。老师和学校应对此负责。 学校:小丽是由于想不通而自杀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解读:班主任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有歧视小丽的行为,导致小丽在不堪歧视的情况下自杀未遂,学校在教育过程中有过错。根据第二十三条第八款,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实例3 学生猝死在寝室, 谁负责? 去年冬天,家住侯寨乡铁三官庙村的老王突然接到儿子学校老师的电话,“你儿子王俊卿不明原因地呼吸困难,出现休克”。家长赶到时,15岁的王俊卿躺在学校寝室的床铺上,紧闭双目,猝死在学校寝室里,医生称可能是心脏病突发造成的。 家长:学生无缘无故猝死在学校内,老师和学校应该负责任。 校方:这种事是学生个人体质问题造成的,学校无法负责。 解读: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将学生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告诉学校,出具证明,学校据此对学生进行照顾,如果学校知道学生体质特殊,不能参加某种体育活动而没有加以照顾,发生意外则不能免责。 市民可以登录郑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hengzhou.gov.cn/fazhixxw)的公告栏查看《条例草案》全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和建议—— E-mail地址:fzfg@zhengzhou.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处传真:0371-67446680 读者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告诉记者—— 联系方式:13903815592E-mail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