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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树木 应考虑奖励护树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6: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4月10日,30余株树被砍;4月13日,10余株树被砍;4月17日,37株柳树被孩子拔起扔掉。在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空前关注的今天,在积极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今天,在广大市民护树爱林意识高涨的今天,一周时间发生三起令人痛心的毁树事件,值得深思。

  我国《森林法》对盗伐、滥伐林木有补栽、没收、罚款的严格规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对管理部门也有明确划分,但一而再再而三的毁树,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制度失灵”的问题。

  比如绿化与执法部门,编制人员始终有限。城市规模越来越大,要想使每株树随时都受到保护,除非每株树安排一个人。但那个执法成本,只怕比毁树成本要高得多。

  无限增加执法人员不可行,保护树木还是离不开广大市民的自觉。我国《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爱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可没有权利的义务不是义务,公民无法享有保护国有林木的权利,直接影响更多人尽义务。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只能寄希望于人的道德素质,等待零星的举报。

  执法者无法兼顾,群众监督没有长效机制,这说明我们有必要更加完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在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环保意识的基础上,适当采用经济激励措施,更好地调动和保护群众护树的积极性。其实,《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早就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虽然这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但至少说明,护树受奖,与法律义务并不矛盾。可目前在全国范围似乎还缺乏通过法律法规,对普通群众主动护树进行保护和奖励的制度,反而发生过海南两位农民为制止采矿老板毁林,割断对方的水管被判刑的事件。

  主动制止别人毁树,实质是一种见义勇为,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奖励。如果不但不奖还要受罚,群众护树的热情何来?目前,对举报排污都有奖励,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考虑用对毁树者罚金的一部分来奖励护树者呢?这样,既不增加政府行政成本,又可以吸引更多市民爱林护树。惟一需要担心的,也许就是群众参与的扩大化。不过,只要今后园林部门修剪树木做到更公开、更规范,相信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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