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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二审死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石家庄4月18日电 马竞 曹天健 今天上午9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死刑案件的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景汉朝担任此案的审判长。经4个多小时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2005年11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增曾向被害人张莲荣借公款16万元,张多次向其讨要,王将安眠药压碎后放入饮料内让张喝下昏
迷后,用被子捂住张的口鼻致其死亡。判决还认定,2003年王继增伙同王笑三(另案处理)诈骗李某30万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继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继增以一审认定自己杀人证据不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应属立功、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控,王继增故意杀人犯罪有某宾馆的24小时实时监控录像、王继增归案后的供述及侦查机关提供的人证、物证为证据。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围绕被害人是被王继增所杀还是被他人所杀,或是二人共同犯罪、王继增有无立功表现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下午1时许,经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审议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当庭宣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继增犯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确凿,上诉人主动交待伙同他人诈骗犯罪是自首行为,但不是立功;上诉人检举袁某、孙某杀人犯罪经查不属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及河北省高院制定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指导意见,此案采取新的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出法官中立裁判地位。采用控辩式审判方式开庭,充分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陈述、辩解、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将全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偏不倚,对控辩争议居中裁判。二是突出开庭审理重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重点审理死刑之罪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合议庭将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开庭审理的重点问题逐一进行调查、质证。查清一个问题再进行下一个问题的审理。三是突出审理死刑之罪。对于非死刑之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法庭直接确认。四是突出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相关证据,不再当庭展开举证、质证,直接予以确定。对于当庭质证的证据,需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不当庭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专程来

石家庄旁听了庭审。

  为充分保证上诉人的权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派了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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