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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将从下月起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1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宁建新记者师擎) 为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我市昨天出台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凡在宁施工企业必须按企业资质级别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最高标准为100万元,最低的为10万元。新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的“老大难”。据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对清欠民工工资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上实现当年工资当年支
付,但每年春节前后,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此,办法规定,凡在宁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单位,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

  民工工资保障金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金,保障金所有权仍属施工企业。保障金缴纳的额度按企业的资质级别确定。其中,总承包类特级企业为100万元,一级企业70万元,二级企业50万元,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类一级企业5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

  据悉,保障金由市建工局具体负责收缴和日常管理。动用保障金需经施工企业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决。为了鼓励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地支付民工工资,办法还规定了奖惩措施。如果施工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达到规定额度,并且当年没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还本企业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每年分别退还余额的20%,但提前退还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总额的70%;如果施工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就要按规定额度的2倍缴纳;凡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可限制其经营行为。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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