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非法关押“小偷”并致其死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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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27 今晚报 | |||||||||
新华社合肥4月18日电(王红旗、王圣志)安徽 省萧县一名村委会主任带领村民抓到一名“小偷”后,不 是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而是把他关进了村委会的办公室,
造成被围观群众打伤致死。这名“法盲”村委会主任为此 犯了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20日深夜,萧县 龙城镇帽山村民兵营长胡某在自家房后发现3名形迹可疑 人员朝刘庄方向走去,遂用电话通知当夜值勤的村民委员 会主任陈秀亮拦截。 陈秀亮喊来村民靳某一起在村里寻找,最后在一村民 家门口发现了正站在碓窝子上朝院内察看的刘某,当场在 其身上搜出绳子、毒狗药、撬锁工具等物品,因怀疑刘某 是“小偷”,遂将其双手反绑。 陈秀亮通知他人来现场看住刘某,自己带人又去找寻 另外两人,但没有找到。由于帽山村村民屡受盗贼侵害, 群情愤慨之下,“小偷”刘某被围观村民痛打一番。随后, 陈秀亮等人把刘某带到帽山村委会办公室关押起来。次日 上午7时许,刘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钝性 物体致颅脑损伤及全身广泛性皮下血肿等综合性原因死亡。 2006年1月,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 秀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秀亮不服,以其不是故 意非法拘禁,自己未对刘某实施任何殴打行为,不构成犯 罪为由,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陈秀亮在发现并 抓获形迹可疑人员后,未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报警,而采 用捆绑、关押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刘某被激愤的村 民打伤后未能及时治疗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日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秀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