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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启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36 河北日报

  第一次提出城乡规划全覆盖概念;市规划局更名为城乡规划管理局

  本报保定4月18日电(记者徐华、王晓东)今天下午,记者在保定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获悉,保定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并在《决定》中突出强调了规划的城乡统筹。第一次提出城乡规划全覆盖概念;第一次将市规划局更名为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次在各县(市)成立独立的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次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和村设置规划管理员;第一次实行规委会票决制;第一次提出制定《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决定》首先提出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进程,切实树立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从城市到乡村,实行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

  《决定》要求,要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规划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保定市所辖各区设立城乡规划管理分局,人、财、物由市局统一垂直管理;各县(市)必须独立设置城乡规划管理局;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是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设立规划专管员,由各乡(镇)主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管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担任,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

  同时,《决定》还规定了“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规委会对城乡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重大事项提交规委会审议决策前,必须先行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委会会议实行票决制。规委会决策后,方可进入法定审批程序。凡规委会决策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决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的要求。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20字要求,切实做好集镇和村庄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用规划指导建设。同时,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规划专管员作为基层规划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监督规划的落实,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决定》要求建立"阳光规划"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工作,尽快制定《城乡规划公示规定》,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制度。

  这是自保定市规划局成立以来,第一次召开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会上,市长于群强调,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不好是最大的浪费,规划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不抓规划的政府,就是职能错位、缺位的政府;不重视规划的领导,就是不称职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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