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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民航总局通知婴儿机票燃油费明起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飞 通讯员 钟宁)本报率先披露的婴儿机票燃油附加费过高问题终于有了定论,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自4月20日起,婴儿机票可免除燃油附加费。伤残军人及警察同样也可获得相应的优惠。

  本报报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昨天上午,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发出补充通知:自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实行优惠。

  而根据各大航空公司此前制定的征收方案,婴儿、儿童、伤残军人及人民警察在购买机票时,并不享受燃油附加费优惠,仍要根据航程距离缴纳30元或60元。

  记者调查发现,此前航空公司对婴儿机票征收燃油附加费仅是其“自己的行为”,在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的多个关于燃油附加费的文件中,均未提及是否对婴儿、儿童、伤残军人及人民警察征收燃油附加费,而且也没有规定航空公司一定要收取燃油附加费。

  专家分析认为,是否对婴儿、儿童、伤残军人及人民警察征收燃油附加费,航空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但迫于国内航油成本的压力,航空公司连婴儿都没有放过,仍照常收取。

  本报在4月10日燃油附加费涨价50%的当天就以《86元的机票要加收60元燃油费》率先披露了婴儿机票的燃油附加费的问题,引起了民航总局等国家部委的重视,随即,民航总局会同发改委研究决定发文明示“不得向婴儿征收燃油附加费。”

  航空公司暂未执行新规

  但截至昨天下午5时,乘客购买10月份前的婴儿机票仍须缴纳60元燃油附加费。

  “现在还没有收到民航总局的正式文件,如果你现在购买婴儿票,要加收60元的燃油附加费。”昨天下午,南航服务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对于记者的质疑,她解释说,在没收到正式文件之前,只能按已有的规定执行,而且,“对于新政正式生效之前购买婴儿机票的乘客,将不会退还40元或60元的燃油附加费。”

  业内人士提醒,如果市民希望免交婴儿票燃油附加费,最好等到航空公司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再购票,可以肯定的是,20日将是航空公司执行新规的最后期限。

  燃油附加费优惠标准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

  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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