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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动辄“立法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为避免重名现象引发的教学和户籍管理方面的尴尬,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周良珍校长建议,有关部门可考虑通过立法途径从源头拒绝两字姓名。周良珍又指出,取名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当重名现象频发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通过立法途径解决似乎就成了一种必然趋势”。

   (《新安晚报》4月19日报道)

  上引论述的因果逻辑推论似乎很有道理,其中还提到了“自由权利”与“法治”,然而问题恰恰就出现在论述推断的种种前提上。

  “自由权利”有多种解释,但人们都认可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自由权利”首先应该体现为自由权利的实践,即权利实践的自由,否则就是“伪自由”和空洞的概念。取名当然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但是当公民行使这种权利而造成了教学和户籍管理的尴尬时,应该继续允诺这种自由权利,而不是反过来想办法限制或阻止,这才是真正的贯彻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面对重名现象,有关部门应该着力于“内部挖潜”,通过改善和改进自身的工作管理方法、方式来解决这种尴尬。比如,当一个班级里有若干个重名的同学,教师在姓名前加“大”“小”来区分,这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好。比如户籍管理部门碰到重名问题,运用某些方法如身份证编号加以区分,这也没有什么不好。

  有人或许会抱怨,重名加大了教育和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在一个现代公民社会,政府部门为公民提供良好和周全的服务是“分内之事”。当公民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有关部门因其加大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反过来反对和限制权利的行使,这对吗?照此逻辑推导下去,公民将不是自由的,而是被奴役的。

  通过立法途径解决重名现象的观点,也很不合理,这是一种与“泛道德主义”一样不可取的“泛法治主义”。一方面,法律总是以一些公认的公民权利为前提和保护对象的,另一方面,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所要规范的是社会的底线,动辄“法律”实际上容易走向极端,使问题简单化。立法限制重名幸而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成为现实,我相信它会激起包括草根阶层和精英阶层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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