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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死亡流浪汉维权案法庭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2:41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王海平

  ■被告方: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政局:根据立法本意在特殊背景下代其维权合理合法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为一名在车祸中死亡的流浪人员状告肇事司机和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并索赔18万元一案昨天在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后,被告代理律师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这位曹姓律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已经支付了死亡流浪人员的尸体火化费2680元、向交警部门交纳了5万元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如果接受这一条件,则默认被告需要再次赔偿一定的费用,在民政局根本不具备法律依据的诉讼主体资格条件下,要求赔偿无从谈起。”

  而第三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艳也向早报记者表示,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表明肇事司机是酒后驾车,根据保险赔偿有关条例,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民政局涉嫌“侵权”?

  在昨天的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民政局作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职责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中也应包含支持其权利主张的内容,针对本案受害人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得到保护,该无名男性遭遇交通事故而身亡,原告承担了有关处理事项,参照国务院、民政部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民政局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但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民政局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以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死者在死前根本没有与民政局形成救助关系———根据有关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主动向救助机构提出要求才能形成“救助关系”,而即使民政局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则有侵犯死者亲属权利的嫌疑。

  张艳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民政局现在为死亡流浪人员“维权”,但反过来,如果流浪人员因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权利而成为被告,那么民政局是否也会为其“维权”呢?“民政局对流浪人员有救助的职责,但其他公民或许也有提供过帮助,民政局如得到赔偿,是否也愿意分一杯羹呢?”

  该无名流浪汉成城里人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认为,由于目前“农村、城市户口已无区别”,因此应将死者作为“城市户口”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由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其余款项根据肇事司机与死者在事故责任中同等责任而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丧葬费9101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共83118.7元。

  张艳向早报记者表示,死亡赔偿金是人身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赔偿权,对于公民来说,可以坚持、变更或者放弃,民政部门能否获得此项权利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检察院更多的是承担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监督职能。由于本案是在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和《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情况下,民政局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检察院此举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公平、独立。

  多名法律界人士昨天均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妇联、儿童福利院等部门单位,在遇到其维护对象人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尚未有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权的先例,在我国法律还不太完善的条件下,民政局此举太“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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