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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法官都说该向雇主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2:47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梁隆建 林哲森

  读者意见:

  手机尾号为5599的读者认为:谢某自身先违法了,触电责任在他自己。谢某的作业与电力公司毫无关系,电力公司没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手机尾号为2285的读者认为:电力公司和谢某各负一半责任,因为电力公司的高压设施没有安全标志,谢某打炮眼时也没对自身进行保护。

  鼓楼区郑先生认为:如果电力公司设置了警示标志,那就完全不负责任,如果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由谢某家属举证电力公司有错。

  主持人:大部分读者认为,谢某的死与他的雇主脱不开关系。谢某如果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家属可按工伤索赔;如果双方只是单次承揽,雇主也应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

  现场勘查发现,谢某打炮眼的地方恰好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根据我国法律,谢某没有取得电力设施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在保护区范围内打炮眼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正是这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电力公司才可免责。谢某家属应向雇主索赔。

  主持人: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选择诉讼的对象很关键。很多读者误以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实不然,因为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而出了事故,相关单位也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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