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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撞死民政局“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3:16 现代快报

  一名流浪汉一年多前在南京高淳县遭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主张赔偿权利?以什么标准赔偿?赔偿款又有哪些用途?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国内未见先例。日前,在高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的流浪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昨天上午,高淳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全国先河的这一索赔案吸引了全国十几家媒体的目光。

  【庭审焦点】民政局无权做原告?

  李某交通肇事致未知名者死亡赔偿一案,原告方是高淳县民政局,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分别是李某、与李某签有出租客车车辆挂靠协议的高淳利群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针对高淳县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这一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表示,民政部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责任,这不仅体现在提供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方面,还包括该类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由于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亲属,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原告方还称:从发生事故至今,受害人近亲属一直没有出现。如果一直找不到亲属,是不是受害人就白死了?

  对此,3被告均表示反对,他们的一致意见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近亲属才有权行使诉讼权利。高淳县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并没有直接关系,“原告作为诉讼主体是不合适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在索赔已经晚了?

  此外,这起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也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导致流浪汉身亡的车祸发生在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2006年3月28日,已相距一年多。高淳县民政局认为,2006年3月8日,民政局接到高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检察建议书中,检察院的建议书中认为此案属“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据此,高淳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而被告李某和其所挂靠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死者死亡之日计算,如今显然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在高淳县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第一被告赔偿83118.70元及第二被告对该款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高淳县民政局称,流浪汉死亡赔偿的项目主要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年龄在30岁至40岁之间,取法医学鉴定的中间年龄段,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江苏已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的区别。”李某交通肇事赔偿除包括丧葬费外,还要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对事故也负一半责任,因此,除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10万元,李某还应赔偿83118.70元。

  对此,第一被告代理人反驳道:“既然受害人是流浪乞讨人员,他连自身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怎么能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第三被告代理人表示,“因为受害人至今无人认领,现在无法确认其为城镇居民,因为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合适。”

  【庭外热点】死亡流浪汉遇法律空白

  2004年12月4日,这起车祸发生后,高淳县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始终没人来认领。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管部门应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事后再转交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对于在事故中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

  这一法律盲点给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带来了难题。高淳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国内也未见先例,因此他们对如何处理此案也束手无策。但这一问题最终在检察院得到了解决。

  检察建议书帮助讨公道

  高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盲点,但流浪汉的生命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到: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

  “我们理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还应该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民政局应提起车祸死亡流浪汉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流浪汉讨个公道。

  赔偿款用在什么地方?

  高淳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到2005年,共有11名流浪乞讨人员在高淳因各种原因死亡。民政部门支出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共计4万多元。“流浪汉的生命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往往因找不到他们的家人,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有人还会误认为撞死流浪汉是撞了白撞,因为没有人为他们主张赔偿权利,这是绝不能容忍的。”

  “作为一种尝试,保护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是此次诉讼体现出的社会意义。对于此次诉讼,高淳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称,“虽然法律上有盲点,但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我们不能代他提出赔偿申请。”对于赔偿款的用途,高淳县民政局表示,将由民政部门暂时保管5年,5年内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主张,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法庭当天并没有作出宣判,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快报记者顾元森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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