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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司法鉴定结果大相庭径 假鉴定拷问制度之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3:30 潇湘晨报

  核心提示:

  五年前的一桩小纠纷,给桃江县老汉莫定佳带来了极大麻烦:司法鉴定他打的原告构成轻伤,这导致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付医疗等费用8000余元。

  经过五年抗争、六次鉴定、五次诉讼,他最后发现原告居然请人做了假鉴定,实际上
当事人连轻微伤都难以认定。

  自留地之争导致伤人

  年逾六旬的莫定佳是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花果山乡石高桥村村民。2001年2月初,同村一个村民来到莫定佳的家里告诉他,他家的自留地被别人占了。

  2月5日,莫定佳叫上儿子和组长同去。一行三人到场后,确实发现莫家的自留地被同村村民盛连生建的新房占去一角。两家很快发生口角,争吵当中很快发生冲突……盛连生怒气冲冲地“捡起一竹棍扔向莫定佳,莫随即捡起一木篱笆桩击向盛”,盛被击中左腰部倒地,莫之子莫兆升也上前打了盛的头部。双方很快被人扯开。

  后来事态的发展令莫始料不及。

  当天下午,莫定佳听说盛连生住进了桃江县人民医院。莫当时就很惊讶:自己拿木桩扔过去时,隔着三块菜地,距离三米多远,至于让他伤成这样吗?晚上22时左右,盛连生的哥哥和村干部来到莫家,说盛连生断了一根肋骨,叫莫往医院送钱。莫定佳要求把事情查清楚,“应当我负责的,我负责”。

  第二天一早,莫定佳便听见村里人传说盛连生断了四五根肋骨。两天后,莫接到了乡派出所的调解通知书。盛连生的哥哥和姐姐参加了调解,他们提出要莫定佳为盛连生治好伤为止,并先拿5万元出来。

  调解工作人员最后将预付款压缩为3000元。然而莫定佳却不同意,翻来覆去仍然是那句话:“先把事情搞清楚,应当我出的,我出”。第二天上午,莫让两个儿子提了20斤水果,给盛连生送了500元钱。

  头三次鉴定均为轻伤

  不久后,莫定佳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

  原来,事发第二天,盛连生就申请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对自己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盛连生据此对莫定佳父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8万元。随后,县法院司法技术室根据伤者在县人民医院照的同一套X光片作出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盛连生,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胸,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偏重)”。

  庭审期间,在法庭的调解下,莫定佳给付了5000元治疗费用。

  但莫定佳不服气,他随后就伤情鉴定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请复核鉴定。此次鉴定的X光片由益阳市卫校附属医院提供。2001年6月13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2001)益中法技医字第44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盛连生外伤后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少量血胸衣构成轻伤,不构成残废。

  三次法医学鉴定结论,足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桃江县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莫定佳用木篱笆击打自诉人左侧腰部,将自诉人致成轻伤,其伤害自诉人盛连生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明显,自诉人盛连生指控被告人莫定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莫定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对盛连生进行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2001年7月14日,桃江县法院对此案下达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莫定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莫定佳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莫兆升共同赔偿盛连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106.49元(含已赔偿的5500元)。

  收到判决书后,盛连生就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盛连生在上诉中提出:(纠纷)起因上他并无过错,原审赔偿太少,同时要求二审对莫定佳改判实刑。二审判决于当年10月19日下达,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则改为两被告共同赔偿上诉人盛连生11430.6元。

  对于一、二审判决,莫定佳均不服。2002年10月15日,由于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他的申诉被益阳市中级法院驳回。

  第五次鉴定出现转机

  益阳市一家法律服务所的主任徐英杰是莫定佳的代理律师,他对记者说:“木桩扔过去时第一着力点是左肩部,根据力学原理推测,伤情应该没有这么严重。后来我还得知,复查拍片时莫定佳没有在场。”为什么要避开莫进行复查呢?一个疑问出现在老徐心里。

  徐和莫定佳连续三次前往长沙,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法医学鉴定的有关事项。

  2003年5月13日,莫定佳正在家里的秧田里干活,县法院执行局的几个法警,径直来到田边将他带走了。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公家人”强制带走,这在乡村里并不多见,而莫定佳被带到县法院时,脚上的泥巴还没有洗干净。由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民事赔偿部分),莫定佳被司法拘留15天。第二天,带着生活用具前来探视的老伴与羞愧难当的老莫抱头痛哭。5月26日,县法院的法警带着搜查令,对莫定佳及儿子莫兆升的家进行了搜查。

  此时,益阳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莫定佳的第二次申诉。2003年9月10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徐英杰意识到,此案的第一关键是获得客观真实的法医学鉴定书。在多方的持续关注下,益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受理了莫定佳的申诉。中级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此案的法医鉴定。

  2003年5月15日和2004年2月26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分别对盛连生作出X线诊断书,分别诊断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第11胸椎椎体锲形变”。两次诊断时,莫定佳均到场见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结论仍然是“盛连生的损伤属轻伤”。

  2004年上半年,莫定佳携带第一次在桃江县人民医院和在湘雅二医院拍的X片远走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对两套胸片的影像学观察,给出了“尚不能判断(两套胸片)是否为同一患者的胸片”的司法鉴定书结论。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印证了徐英杰对第一、二次拍片的怀疑,他让莫定佳向更高级别的法医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6次鉴定还原事实真相

  2004年下半年,在当事人莫定佳的要求下,益阳市中级法院将本案的5套共16张胸片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该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目的之一是:5套片是否系同一人的X光片?伤者的损伤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5套片子进行分析,发现第一、二次拍的1199号和28348号胸片为同一受伤者胸片;其余三套是2003年以后拍片均非上述受伤人本人胸片,并鉴定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这个鉴定送到益阳市中级法院后,该院引起了重视。为了正确审理此案,该院决定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盛连生的胸片进行法医学同一认定:判断片号012507的胸片与其他胸片是否系同一人的;根据012507的胸片能否判断盛连生2001年2月5日的损伤程度,构成什么伤;根据012507的胸片判定骨折形成的时间。

  5年来,此案陆续拍摄的10套X光片被送到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开始鉴定前,在鉴定中心的要求下,办案法官于2005年8月30日亲自陪同盛连生赴医院再次拍摄了片号为16899的胸片,作为鉴定的权威对照胸片。

  为了慎重起见,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专家会诊,综合分析发现:11套胸片是分属3个人的,其中“2004年2月26日拍摄的012507号胸片,与2005年8月30日拍得16899号是同一个人,可以认定为盛连生本人的。

  两片显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据此,盛连生2001年2月5日纠纷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左侧血胸”的诊断依据不足,据此得出的轻伤结论不能成立。就现有材料,难以认定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范围。

  “连轻微伤都够不上!”拿到这份当今中国最具权威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莫定佳痛哭失声。

  2005年底,莫定佳终于等来了盼望了五年之久的无罪判决。益阳市中级法院经调查后下达了终审判决:一、撤销原有判决和裁定;二、被告人莫定佳无罪;三、驳回盛连生要求莫定佳父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专家:此案暴露司法鉴定漏洞

  “本案确实暴露了司法鉴定中的很多问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蒋兰香说。她认为这里面至少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告人没有在场,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导致出现了做出假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是解决当前司法鉴定诸多弊端的重要环节。”

  她认为,被告提供假司法鉴定导致被告判刑的行为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和伪造证据罪,被告可以到公安、检察机关去报案。

  她同时认为,法院审查证据不严导致出现了错判的后果,被告人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指出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而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一般为鉴定机构内部规定,如果鉴定机构规定进行鉴定时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未到场则属于程序违法。

  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1年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对司法鉴的受理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同一司法鉴定至少有两个鉴定人签字等。但是该《通则》对鉴定是否需要当事双方去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如果是单方去,确实可能会存在漏洞。

  本案代理人徐英杰认为,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来堵塞这个漏洞,比如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者身份的确认,比如当事人双方是否都需要在场等。

  “这本是一起十分简单的邻里纠纷,但是,一个鉴定造假行为,让事情复杂化,致使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成为了被侵害的客体,司法机关的资源也被浪费。”益阳市人大常委会一位相关负责人指出。

  目前,莫定佳正集中精力准备另外一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盛连生、桃江县人民医院和益阳卫校附属医院告上被告席。(统筹古竹 文/图 肖建虎 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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