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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索赔开先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3:41 重庆晨报

  一名流浪汉在南京高淳遭车祸身亡,民政局代为死者追讨赔偿18万余元,案件昨日开审

  本报讯据南京日报20日消息一名流浪汉一年多前在南京高淳县境内遭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们主张赔偿权利?以什么标准赔偿?赔偿又有哪些用途?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国内未见先例。

  日前,在高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的流浪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昨天上午,高淳县法院进行了这一开全国先河的索赔案。

  民政局是否有权讨说法

  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4年12月4日,李某因酒后驾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40多岁的无名男子甲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甲负有同等事故责任。

  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对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高淳县民政局举证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

  被告肇事司机李某的代理人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的原告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与死亡的流浪汉甲并没有什么利害关系。

  索赔18万是否合法

  民政局则认为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本意和高淳检方发出支持他们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再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他们为流浪汉甲维权是合乎情理的。

  肇事司机的代理人举证说,民政局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替死亡的流浪汉甲索赔18万余元,明显不合乎法律规定。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但民政局则认为,由于没人认尸,导致无法判定甲的身份,他们对此只能按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这一数额并未有丝毫的夸张。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作为一种尝试,保护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是此次诉讼体现出的社会意义”。对于此次诉讼,高淳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称,“虽然法律上有盲点,但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我们不能代他提出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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