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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判破坏供电设施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3:41 深圳商报

  深圳首判破坏供电设施者

  俩贼偷窃440元电线获刑两年

  【本报讯】被告人何集彭和刘礼平怎么也没想到,只因盗窃440元的公用供电低压电线,竟双双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昨天从深圳供电局了解到,对盗
窃破坏供电设施者判刑,这在深圳还是首次,这也是我市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所采取的一项有力举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伙同另一绰号“广西人”的男子(另案处理)行至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38栋和39栋楼下,由“广西人”爬上围墙,用一把铁钳剪断经过该处的电线(正在使用中),何、刘两人则负责在下面将剪断的电线卷起来装进白色编织袋中,随后被赶来的巡防队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被剪下的电线。经鉴定,被剪电线价值440元。经深圳供电局布吉供电所证明,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等人偷盗电线的行为已造成23户居居停电,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06)90号起诉书指控何、刘两被告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据检察部门指控,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为盗窃财物,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为偷盗电线而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为他人盗取电线提供协助,属从犯,且有一定认罪态度,所造成的损失较少,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有期徒刑各两年。

  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供电部门和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电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我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伸向深圳电网及电力设施的“黑手”予以迎头痛击。

  一方面,为加大打击力度,深圳供电局积极与市经贸局等部门配合,加紧制定有关法规,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6月1日,《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设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和电能使用秩序,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依法制止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严禁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电力设施建设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第三十条规定,盗窃电能行为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供电部门还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通过“警电联手”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在这一专项斗争中,深圳供电局积极主动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大大加大了我市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力度。

  在电力设施的选择上,供电部门尽量选择安装具有防盗性能的器材,或者尽量选择用不可回收材料制作的设备。其次,针对偷盗设施出现的新情况,电力部门将统一施工检修人员的工作帽,并配发相应的施工证明。同时,电力部门将联合媒体等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偷盗电力设备的危险性、损害电力设施后果的严重性,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增强群众对维护电网安全的认识,提高维护电网安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采访中,深圳供电局这位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点小利而从事盗窃、破坏电线电缆及其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否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它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可靠供应。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办度,尽快破获;对已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尽快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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