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下岗失业人员做生意每年可免税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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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6:03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记者昨日从市就业局获悉,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政策具体办法已出台,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最高免8000元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当年优惠不得转到下一年 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税收减免额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税收优惠期为三年 根据规定,对去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指享受优惠政策不满三年的)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对去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减免未满三年的,今年起,按新的政策执行。据悉,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期仍为三年,对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持三种证件可申请优惠 由于目前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尚未统一办《再就业优惠证》,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理,有关部门规定,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