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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校车管理规定》出台 学校包车出游要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7:02 扬子晚报

  本报讯省公安厅、教育厅昨日出台《校车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同时具备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未受过刑事处罚等4个条件的驾驶员才有资格开校车。

  规定中所指的“校车”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学校主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车型必须是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校车,并禁止三
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用作校车。《规定》要求,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学校自备的校车专车专用,严禁超载,更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符合条件、拟聘用的驾驶员,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交管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交管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后方可执行。(沈宫轩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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