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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自达撞搅拌车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7:5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05年12月18日晚上8时许,崂山区东海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马自达轿车迎面撞上一辆正在左转弯的水泥搅拌车,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三人受伤。4月19日下午,本案在崂山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不满交警责任认定,要求法院撇开交警认定,根据另查明的证据进行判决,这成为新交通法实施以来的首例。

  马自达车撞上搅拌车

  2005年12月18日晚上8时许,东海路雕塑园东侧路段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辆车号为鲁U61668的马自达轿车与一辆辽B3245号的重型专项水泥搅拌车相撞,马自达车内的司机辛兆旭和副驾驶位的辛克星当场死亡,其他三名同车的王军、辛兆生、辛云兴都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认定责任五五分

  崂山区交警大队勘查后发现,车号为辽B3245号的重型专项水泥搅拌车的灯光装置和行驶系安全状况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搅拌车司机张超还违反了交通信号驾驶。车号为鲁U61668的马自达轿车司机辛兆旭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

  交警认为辛兆旭驾车违反“酒后驾车”的规定,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而张超违反“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据此,做出了“辛兆旭、张超分别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辛克星、王军、辛兆生、辛云兴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互相把对方告上法庭

  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辛兆旭的家人和辛克星的家人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将搅拌车的总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李沧区郑庄金鑫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辛兆旭的家人提出了要求两被告支付马自达报废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48139.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接着对辛兆旭提起了反诉,要求辛兆旭家人赔偿搅拌车的车损6935元,其他费用3800元。

  一方要求撇开交警认定

  4月19日的庭审中,就双方在这起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辛兆旭家人提出交警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合,要求法院依照事实进行判决。

  根据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的责任认定有“至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满意,只能提起行政复议。而在2005年开始实施的新交法中,交通责任认定被确定为一项证据,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责任认定的错误,则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另行判决。本案是岛城实施新交法以来,当事人首次提出了撇开交通责任认定进行判决。

  搅拌车依旧畅行无阻

  4月19日下午,记者在东海路上看到,本该24小时禁行的路段,半个小时内却有8辆混凝土搅拌车驶过,而在本市的其他一些道路上,搅拌车也畅行无阻,在山东路一工地附近,不少搅拌车轰鸣着来回穿梭在车流中,不少小车司机小心翼翼地躲避着。

  4月19日下午,对于酒后驾车的辛兆旭,他爱人庭审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辛兆旭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人都已经死了,说什么都没有用了。根据法院安排,本案将择日宣判。

  ■双方庭审争论焦点

  ●焦点一

  交警的认定是否有误?

  辛兆旭家人的代理律师、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提出,青岛交警有明文规定,24小时禁止货车上东海路,而张超所驾驶的搅拌车却上了这条路,显然违章,车辆在案发前已跨越了双实线,也属违章,事发路口不允许左拐,张超不顾规定左转也属于违章。而这三条在责任认定书中并未被认真体现出来,因此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事实上张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被告德明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交警责任认定书中的关于张超违反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的叙述就是对上述事实的反映,应作为判决依据。

  ●焦点二

  交警是否该出庭作证?

  原告代理律师张青指出,原告发现交警责任认定中与事实有悖,要求交警出庭,但4月19日的庭审中并无交警代表,这影响了这份证据的有效性,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方律师认为,交警没有义务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更为权威和专业的证据来证明责任认定书的错误之处,则法院仍应以责任认定书为基础进行判决。

  ●焦点三

  原告的汽车是否超速?

  对于交警认定的辛兆旭的车速违反“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张青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城市内车速的规定是:“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东海路是四车道,而当时辛兆旭的车速经测量是每小时81公里,所以交警的认定有误。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未做应答,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焦点四

  第二被告是否该担责?

  李沧区郑庄金鑫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辛兆旭家人告上法庭,原告认为金鑫公司租用了德明公司的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德明公司的反诉中,也把金鑫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搅拌车的运输路线是由金鑫公司要求的,金鑫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两面夹击,金鑫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他们只是租用了德明公司的车,没有义务对驾驶员管理,对事故没有过错,德明公司称根据他们公司要求的路线运输也没有证据,所以金鑫公司与这起事故没有关系。本报记者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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