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须设总法律顾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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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4月19日讯“中航油事件”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省国资委近日下文要求,2007年底以前,济钢、重汽、兖矿等66家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总法律顾问。总顾问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法律风险。 据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按照计划,省国资委将首批选择10户左右省管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到2006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2007年底以前,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处于同一层次,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议题中有关事项独立地发表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今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省管企业请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问题的文件,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新闻链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按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记 者 李琥珀 通讯员 马庆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