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托幼机构要建学生传染病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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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44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勇)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卫生部会同教育部近日制定印发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规范》强调,学校或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
此外,《规范》要求,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5个以上学生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外,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张焱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