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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52 检察日报

  本报南京4月19日电(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陈烈 丁晓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两名流浪汉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县民政局替其向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报4月13日一版曾作报道)。今天上午9点,此案在该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近20家媒体把小小的审判庭挤得水泄不通。媒体之所以广泛关注此案,是因为民政局作为原告替死亡的流浪汉打官司,在我国尚属首次。

  如何为事故中不知姓名的死者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对法律暴露出来的盲点,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部门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替两名无名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随后,该县民政局一纸民事诉状递交到法院,向三被告索赔18万元。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死亡原因以及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针对争议最大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认为,基于人身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有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本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主张赔偿权利,近亲属的范围绝不包括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局,因此民政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对他们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对其侵害赔偿的主张权。因此,民政部门替已死亡的两名无名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维护其亲属索赔权利,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整个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由于被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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