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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55 青年时报

   《现代快报》今日0时43分消息一名流浪汉一年多前在南京高淳县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主张赔偿权利?近日,在高淳县检察院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的流浪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昨日上午,高淳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焦点】

  民政局无权做原告?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针对高淳县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这一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表示,民政部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责任,这不仅体现在提供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方面,还包括该类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由于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亲属,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对此,3个被告方(交通肇事者李某、与李某签有出租客车车辆挂靠协议的高淳利群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均表示反对,他们的一致意见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近亲属才有权行使诉讼权利。

  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在高淳县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第一被告赔偿83118.70元及第二被告对该款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高淳县民政局称,由于受害人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取法医学鉴定的中间年龄段,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江苏已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的区别。”

  对此,第一被告代理人反驳道:“既然受害人是流浪乞讨人员,他连自身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怎么能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第三被告代理人表示,“因为受害人至今无人认领,现在无法确认其为城镇居民,因此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合适。”

  【庭外热点】

  死亡流浪汉遇法律空白

  2004年12月4日,这起车祸发生后,高淳县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始终没人来认领。按照公安部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管部门应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事后再转交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对于在事故中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

  这一法律盲点给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带来了难题。高淳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国内也未见先例,因此他们对如何处理此案也束手无策。但这一问题最终在检察院得到了解决。

  高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盲点,但流浪汉的生命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现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还应该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

  【有关声音】

  流浪汉生命权也受保障

  高淳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和2005年间,共有11名流浪乞讨人员在高淳境内因各种原因死亡。“流浪汉的生命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往往因找不到他们的家人,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有人还会误认为撞死流浪汉是撞了白撞,因为没有人为他们主张赔偿权利,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作为一种尝试,保护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是此次诉讼体现出的社会意义。”对于此次诉讼,高淳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称,“虽然法律上有盲点,但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我们不能代他提出赔偿申请。”对于赔偿费用的用途,高淳县民政局表示,将由民政部门暂时保管5年,5年内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主张,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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