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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团队出意外接待方先垫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11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旅游局获悉,即日起,我省开始施行《云南省重(特)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预案将旅游安全事故界定为重大、特大、特别重大3个等级。同时规定,旅游团队等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时,承运方应先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据了解,为便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该预案要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发生特大旅游安全事
故,除当地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外,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省政府领导应当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在善后处理费用方面,预案也为旅游团队游客进行了周到的考虑——按预案的规定,团队、散客乘坐交通工具(铁路、民航、船舶、车辆、索道等)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在景区、饭店、餐馆发生事故,景区、饭店、餐饮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发生的其他事故由客源组织方先行垫付。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旅游安全事故分3个等级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或其他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及涉港、澳、台游客的旅游事故;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李惠民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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