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广场交通“规矩”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3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火车站广场是无锡的窗口和门户,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在交通管理上也属“特区”。本报经常接到一些读者的反映:在火车站广场不过停了片刻接了个人,就被罚百元。还有个别喜欢在车站地区招揽生意的的哥的姐们,除习惯以“擦边球”手法在广场上拉客外,有时还翻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巡警的管理挑起了“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但车站地区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法律的表述是“可以”,而非“应当”。93条有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王科长解释,任何一项法律的实施应根据其原本的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车站广场地区早被列为交通禁区,在广场内任何地区的停车行为,应以具体规定处罚细则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为依据,处以罚款100元。崇安法院行政庭朱庭长表示,市政府针对火车站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火车站地区秩序管理的通告》,将这个广场设为交通管制区域,对其规定的禁行标志,市民有遵守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属违法行为。(汪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