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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制定《档案征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2:25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本报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布,并与哈市法制办联合征集市民意见、建议,您可通过本报短信平台参与发表。

  档案实行征集保管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征集。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收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档案征集范围

  《办法》规定,档案馆对下列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予以征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哈尔滨地区的机构、政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主要包括:哈尔滨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在哈尔滨地区活动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著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的人物档案;反映哈尔滨地区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哈尔滨地区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哈尔滨地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筑、各类遗址档案;具有哈尔滨地方特色的冰雪艺术、

建筑艺术、哈夏音乐会等方面的档案;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

  档案征集途径

  征集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接受捐赠;接受寄存;收购;代为保管;征购;接受移交;其他合法方式。

  在档案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可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并根据捐赠档案的价值及数量对捐赠人给予物质奖励。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有保存价值档案可寄存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可以向档案馆寄存。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寄存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应当依法收购。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收购价格由档案馆和档案出卖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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