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将享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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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4:04 法制晚报 | |||||||||
执行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工伤认定以2005年12月29日为界执行不同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荆浩)有关部门上午发布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今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 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 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一类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0.5%执行。 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 照原政策执行。因工伤致残人员和因工伤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 动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2006年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