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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把“上帝”变“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0:00 东南早报

  □蒙少祥

  我有一对澳大利亚夫妇朋友,曾呆在泉州工作一段时间。这对夫妇有一爱好:看大片,尤其是好莱坞影片。因此,他们买了许多影碟,当然大部分是盗版的。我问他们在澳大利亚是不是也经常买影碟欣赏。他们摇摇头说,太贵了,很少买碟片,同样一部片子价格是中国十倍以上。

  如此说来,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像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他们的一些国民对盗版也是“情有独钟”。

  近日,某网站搞一项调查“中国软件如何不再盗版”,其中有五个选项:一是减低关税,提高人均收入;二是纠正被扭曲的盗版现实;三是全面禁止一切盗版行为;四是全面鼓励竞争,物美价廉;五是其他没有想到的方法。

  结果有近一半的受访者选择了“全面鼓励竞争,物美价廉”。解铃还需系铃人,反盗版最终还得需要那些拥有版权者作出行动———向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

  正如那对澳大利亚夫妇,面对价格低廉、内容也差不多的盗版影碟,他们动心了。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他们对于产品的身份关注度不高,更为关注的是产品是否“物美价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法律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

  没错,对于形形色色的盗版行为,我们立场要坚定,就是给予坚决打击。

  但是,我们是否也应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价值问题。知识产权到底应该在产品中占到多大比例,才能产生一种平衡,从而使消费者既能够享受使用正版的荣耀心理,又不至于在经济上感到太吃亏。如果知识产权价格虚高,根据市场规律,必然会产生盗版现象。

  其实一张光碟的物质成本就几毛钱,而有的一套软件动辄几千元,难道真的值这么多钱吗?而且,当软件卖到足够多数量的时候,它的价值也大大降低了。

  打击盗版,我们好像都是“唯企业中心论”,从来没把作为“上帝”的消费者纳入考虑范围,甚至有的苦大仇深将消费者当做敌人一般仇视。

  美国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Gillmor)介绍说,按照原有法律,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就必须放入公众领域。而迪斯尼现在却努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提升到70年,实际上是将本来已经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丹·吉尔姆反问: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盗版者?

  因此,在盗版与反盗版这场大战役中,那些号称拥有“知识产权”的巨头公司是否应考虑一下:为什么身为“上帝”的消费者自愿变成“小偷”,到底是谁把“上帝”变成“小偷”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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