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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挪用公款一天银行职员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1:50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两银行职员为朋友帮忙挪用公款24万元一天,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日前,这一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经开始执行。

  2003年1月7日,刘某为注册成立公司,请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某为其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并找到营业所出纳蔡某帮忙,并一再保证当天验资
后即将24万元转回该营业所,蔡某表示同意。刘某随即办理转账26万余元(加上他自己的2万元)用于验资。次日,刘某即将这笔钱归还营业所。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虽然蔡某、何某只挪用了公款不到一天,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何某有自首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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