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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若抵押要写入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1:56 新京报

  已签合同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建委将网上公示抵押信息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为提高房屋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市建委将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预售项目抵押登记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预售项目楼盘表上对抵押房号进行标注。同时,开发商必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市建委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6月15日前须到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售项目抵押登记信息的确认。预售项目抵押登记信息中无明确的抵押范围(即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未对应明确的抵押楼号、房号,或抵押楼号、房号与预售楼盘表中同一楼号、房号不一致的),开发企业须先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纠纷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责任。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签署已被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登记的书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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