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当售房员 须先拿证再实名注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1:56 新京报 | |||||||||
建委通知称北京售房人员须经专业考核,9月起无证将不得卖房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 张学冬)今后,楼盘销售人员忽悠购房人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昨日,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从9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人员无证将不得卖房,必须实行实名注册,持证上岗。
售房部门也须实名注册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时,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销售人员须经专业考核,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商品房营销知识);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制度;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网上签约操作实务,考试合格的取得《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证书》,办理实名注册备案手续,持证上岗。 商品房进行销售时,销售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其《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表》和销售员情况,销售员接待购房客户时需挂牌服务,持证上岗。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和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 虚假宣传等将不予注册 同时,目前北京所有在售项目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均须在5月3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持有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证》的销售人员方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市建委要求,凡有进行虚假宣传;聘用未取得或借用、假冒经市建委注册备案《合格证》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将不予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取消销售员商品房销售从业资格;销售代理机构未整改或在整改期间的不得从业;负有连带责任的开发企业,其预售许可或网上签约业务将受到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