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须上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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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2:00 新京报 | |||||||||
7月1日起执行,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本报讯(记者 相丽丽)自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这是市劳动局昨日发布的消息。
4月1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关于转发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一类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0.5%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的执行以2005年12月29日为界,此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 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今年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另外,该通知的涵盖范围中,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在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