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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2:15 现代快报

  

试管婴儿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重病期间,妻子王芳(化名)不尽义务。我决定:1.儿子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文安里21号602室房子赠与父母……”这是秦淮区居民刘大力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就是此遗嘱引发了“借精生子”能否继承遗产的争论。

  房产属共同财产

  昨天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金陵路小区内开审此案。几张简单的桌子,组成了一个简单的法庭,吸引了大批记者和附近居民。开庭之前,不少旁听的居民就开始议论。有人说,“小孩和父亲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没有资格继承遗产。”有人就接着回应:“不对,既然签字同意人工授精,法律上就是父子关系,有权继承遗产。”

  王芳告诉记者,她经营一家小吃店,刘大力开“马自达”为生。刘大力经常在王芳的小吃店外等客,两人之间慢慢产生了感情。1998年3月,两人结婚。婚后六年多,王芳一直没有怀上孩子。经医院检查,刘大力患有无精子症。后来,夫妻俩经过商量,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法。2004年1月,王芳成功怀孕。

  2004年4月,刘大力查出是癌症晚期。刘大力病逝前两天,写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父母。刘大力去世5个月后,王芳生下儿子。为了房产,婆媳常发生争执。去年12月5日,王芳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王芳称,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对丈夫苛刻

  但是婆婆张秀兰完全不同意儿媳的说法,当庭指责儿媳不愿掏钱为儿治病。“我儿子在医院时跪在地上,求她给钱看病啊!但是她只愿意为我儿子拿出几千元钱。”她重复着说:“她对我儿子不好,不给他钱看病,我儿子命苦啊。”

  老人还在法庭上哭诉,就是不生病的时候,王芳对待自己的丈夫也是非常苛刻,刘大力挣来的钱都要缴给王芳,平时一点零花钱都没有,王芳也没有给刘大力买过衣服。就在老人哭诉时,老人的女儿在一旁也跟着痛哭起来,法庭上顿时哭声一片,法警只得将老人的女儿带至一旁的屋内休息。

  老婆拿一半房产

  法庭上,主审法官丁伟利说,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权遗嘱在先,但是刘大力遗嘱中称人工授精不是用的本人精子,不要这个孩子,这不符合法律精神,是无效的。同时,刘大力遗嘱中将房子赠与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力只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所以遗嘱部分无效,王芳所生的儿子享有继承权。

  秦淮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属于王芳,王芳的儿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因为孩子还小,所以由王芳保管,张秀兰老夫妻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

  试管婴儿有无继承权

  在昨天的庭审中,试管婴儿有无继承权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被告张秀兰老太太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精子不是他的,并不是他的亲生骨肉,所以他不同意让这个孩子生下来,当然更没有权利来继承遗产。

  原告王芳却认为,人工授精出来的孩子,在法律上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燕认为,最高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回函》中曾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以,王芳现在所生的这个孩子,任何人都无法剥夺其继承的权利。

  遗嘱能否否定法定继承

  张秀兰在庭审中出示了儿子临终前的一份书面遗嘱,张秀兰认为,遗嘱已经说得很清楚,文安里的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们老两口所有,别人无权继承。

  但王芳却说,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本人有处分这一房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遗腹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也有权利来分享这套房产,丈夫的这一书面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胡春燕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所有”。所以,刘大力只能支配属于他那部分的房产,妻子的那部分他无权支配。快报记者吴杰宗一多朱俊骏实习生秦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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