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不得乱来否则遭重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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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3:21 重庆晨报 | |||||||||
讨薪、讨工伤赔偿、讨赡养抚养费一律不得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12月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谭松)律师代理打官司,收费将不得漫天喊价,代理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昨日,记者从市律协获悉,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执行。今后,律师代理民事、行政
根据该办法,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和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为刑案嫌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都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律师一律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市律协表示,目前,律师界乱收费、高收费、私自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期内除对现有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外,还将开展对律师、律所乱收费的专项整顿行动。 12月1日后,对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予重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