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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有望享受第二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3:22 重庆晨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出台《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职工遇特殊重大困难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实习生赵文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出台《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从即日起,有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再缴纳一份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享受企业年金的职工即使更换工作、失业甚至所在单位倒闭,退休时仍可领取这份保险金。

  企业年金也叫“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企业职工共同缴费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

  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必须建立单位和个人两个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中累积的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无权处置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对于企业缴纳部分,只有当职工擅自离开企业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可根据年金方案进行处理。

  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时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者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机构继续管理。

  在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在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依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可以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

  四方共同管理基金

  只有通过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资格认证的专门机构,才有资格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管理和运营。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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